公安部 国务院台办关于签发台湾同胞多次入出境证件问题的通知
(1990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台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公安局、台办:
关于台湾同胞在内地投资设厂或进行其他经贸活动,需多次入出境,办理多次入出境证件问题,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中央对台办《关于办理台胞短期旅游和多次入出境手续的通知》(公信传[88]78号)作过规定。现根据台湾同胞在内地投资设厂或因其他原因需多次入出境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特做如下调整和规定:
一、台湾同胞在内地投资设厂,或购置房产,或进行其他经贸活动等特殊原因,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包括投资购房者本人及其参与经营、居住的亲属子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者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市台办出具的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核签一年多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特殊原因,也可根据投资、建厂协议、合同及购置房产期限的长短,签发一年以上的相应期限以内的多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
签发给台胞的多次有效入出境通行证,如证件查验页用完,可换发给与原证相同有效期的证件,不必提交办证证明。超过原证件有效期的,须重新履行办证手续。
二、各地公安机关在为上述人员签发此证时,可不强调要台胞提交途经香港或者外国的再入境签证或证件。但要向他们说明,入出境通行证是出入我境的证件,进入香港或进入外国的手续,尚须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