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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表十:高管状况指标

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诚信记录、以及稳定性

评价内容

1、高管人员因经济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受评估期限制)

2、评估期前高管人员受过保险监管行政处罚

3、高管人员频繁变动

计分方法

评估期前高管人员受保险监管行政处罚的,每人次计3分

高管人员有经济犯罪记录的,每人次计5分

法人代表或者总经理在评估期间变动超过2次的,每人次计5分

其它高管人员在评估期间变动人次超过高管数量50%的,计10分



  附表十一:从业人员状况指标

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非正常变动所掩藏的风险

评价内容

1、业务人员增长率=(年末数-年初数)/年初数×100%

2、持证率情况

计分方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计3分:

1、业务人员数少于100的,增长率大于100%;

2、业务人员数超过100的,增长率大于50%;

3、持证率介于[60%,70%)。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计5分:

1、业务人员数少于100的,增长率大于200%;

2、业务人员数超过100的,增长率大于100%;

3、持证率介于[50%,60%)。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计7分:

1、业务人员数少于100的,增长率大于300%;

2、业务人员数超过100的,增长率大于200%;

3、持证率低于50%。



  附表十二:自律状况指标

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遵守行业自律的情况。

评价内容

违反行业自律的次数

计分方法

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每次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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