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可根据结算参与人风险情况,相机采取其他结算担保品管理措施。
6.5如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交收违约金。
(二)暂停相关风险结算参与人申购类业务、转托管转出,直至经其申报的赎回累计资金足以抵补其透支金额。
(三)暂停其资金结算资格,由其他结算参与人代为与本公司进行结算或由其与相关基金直接进行资金结算。
(四)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事件在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6.6如相关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在向其追讨未果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首先动用结算参与人缴存的结算保证金予以弥补,就不足部分,本公司可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分摊原则如下:
根据该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清算数据,确定与其存在双边净申购关系的基金,然后从相关基金的结算备付金户中扣减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无论该基金结算备付金户余额是否为正,都按此执行):
单只基金扣减金额=失责结算参与人交收透支总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各相关基金双边净申购总金额)
在进行分摊处理前,基金管理人可委托本公司对指定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如赎回款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的,本公司不再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如赎回款不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的,本公司就尚未弥补的差额部分继续要求相关基金分摊。
如相关结算参与人日后偿还其部分或全部透支金额,则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对相关基金进行退还:
单只基金退还金额=失责结算参与人透支偿还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各相关基金双边净申购总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就已向其分摊且尚未得到偿还的部分,向有关违约券商进行追索。
6.7如相关基金类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出现违约,本公司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交收违约金。
(二)如连续2个交易日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则本公司将相关情况报告证监会。在必要情况下,本公司可暂停为该基金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直至其补足相关透支金额,由此引发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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