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分摊处理前,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公司对指定账户内基金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的,如赎回款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则本公司不再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如赎回款不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本公司就尚未弥补的差额部分继续要求相关基金分摊。
如相关结算参与人日后偿还其部分或全部透支金额,则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对相关基金进行退还:
单只基金退还金额=失责结算参与人透支偿还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各相关基金双边净申购总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就已向其分摊且尚未得到偿还的部分,向有关违约券商进行追索。
8.7 如相关基金类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出现违约,本公司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交收违约金。
(二)如连续2个交易日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则本公司将相关情况报告证监会。在必要情况下,本公司可暂停为该基金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直至其补足相关透支金额,由此引发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8 本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可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8.9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申报情况每日进行监控,如出现业务申报异常情况,本公司可要求结算参与人对其业务申报合理性进行说明。
8.10 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比照本章券商类结算参与人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9.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本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
9.2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9.3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