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进行的基金认购,其资金交收遵循“先满足申购赎回资金交收,后满足认购资金交收”的原则。
结算参与人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本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提供的无效认购明细对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统一进行无效处理;结算参与人不按时提供无效认购明细的,本公司按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申报时间先后的逆序,对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统一进行无效处理。
7.5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资金结算流程:
(一)T日,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申报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
(二)T+1日,本公司TA系统对T日交易所(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认购、申购,以及T-N+2日(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N≥2)赎回申报数据进行合并,轧差出资金清算净额,并将相关明细到席位的资金清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
(三)T+2日,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清算结果,通过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对申购业务,T+2日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上缴扣除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之后的实际申购资金。
对认购业务,T+2日结算参与人应将全额认购资金上缴本公司;N+4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5日),本公司将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还给证券经营机构,再由证券经营机构将其返还给投资人。
第八章 风险管理
8.1 为了控制资金结算风险,本公司会同上证所对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实行参与人资格管理。拟参与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须事先取得相关参与人资格认定。有关参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8.2 申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8.3 证券经营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会同上证所可拒绝上述参与人资格申请,暂停或取消已取得的参与人资格:
(一)被相关部门列为高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
(二)本公司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