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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T日日终,上证所将日间全部场内申购与赎回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
  (三)T日日终,本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当日上证所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与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与赎回确认数据,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生成申购与赎回交易回报数据传送上证所;
  (五)T+1日日终,上证所将申购与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5.3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应为整数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申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人。

第六章 权益分派

  6.1 投资人在权益登记日(R日)之前(不含R日),可以通过指定交易所属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基金权益分派方式(红利再投资或现金红利)申报。
  6.2 基金管理人应于权益分派公告前,预先向本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于R日规定时点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本公司。如在规定时点后修改分红比例方案的,应重新确定权益登记日。
  6.3 本公司TA系统按照《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权益分派。

第七章 资金结算

  7.1 本公司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采取统一多边资金净额结算方式,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7.2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对证券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采用其他资金结算方式。
  7.3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以交易席位上报的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申报,本公司根据申请当日的交易席位与结算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以及相关交易席位认购、申购与赎回适用的代理费率。
  在清算日和交收日,本公司按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来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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