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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向上证所系统申报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1.3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1.4 本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 投资人须使用本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2.2 上海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 投资人注销上海证券账户时,应在确认证券账户中没有基金份额和在途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2 通过上证所场内及场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已募集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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