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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6.3证券经营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会同深交所可拒绝上述参与人资格申请,暂停或取消已取得的参与人资格:

  (一)被相关部门列为高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

  (二)本公司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三)交易所和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6.4本公司对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当日净申购金额实行额度控制。结算参与人当日净申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T日净申购金额=(T日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金额-申购代理费)-(T-N+2日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赎回金额-赎回手续费+赎回代理费),其中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且N≥2。

  结算参与人净申购金额超过本公司规定额度的,本公司将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日初通知其超额净申购金额。结算参与人须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其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相当于超额部分100%的担保资金(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当日资金交收)。未能足额提供担保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本公司指定无效申购,否则本公司按申购提交时间顺序,由后向前,对相当于超额部分金额的申购申请做无效处理。

  本公司对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单日净申购金额额度暂定为5000万元。本公司可根据券商类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总体风险情况,对该额度进行调整,并向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公布。

  本公司可根据结算参与人风险情况,相机采取其他结算担保品管理措施。

  6.5如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交收违约金。

  (二)暂停相关风险结算参与人申购类业务、转托管转出,直至经其申报的赎回累计资金足以抵补其透支金额。

  (三)暂停其资金结算资格,由其他结算参与人代为与本公司进行结算或由其与相关基金直接进行资金结算。

  (四)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事件在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6.6如相关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在向其追讨未果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首先动用结算参与人缴存的结算保证金予以弥补,就不足部分,本公司可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分摊原则如下:

  根据该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清算数据,确定与其存在双边净申购关系的基金,然后从相关基金的结算备付金户中扣减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无论该基金结算备付金户余额是否为正,都按此执行):

  单只基金扣减金额=失责结算参与人交收透支总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各相关基金双边净申购总金额)

  在进行分摊处理前,基金管理人可委托本公司对指定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如赎回款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的,本公司不再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如赎回款不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的,本公司就尚未弥补的差额部分继续要求相关基金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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