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深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保证投资人基金份额托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人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
4.1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处理流程:(一)T日,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二)T日日终,深交所将日间全部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
(三)T日日终,本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当日深交所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进行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处理,并生成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4.2深交所场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应为整数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人。
第五章 资金结算
5.1本公司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采取统一多边资金净额结算方式,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5.2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对证券交易所场内、场外申购、赎回采用其他资金结算方式。
5.3对于证券经营机构以交易席位上报的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本公司根据申请当日的交易席位与结算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以及相关交易席位申购、赎回适用的代理费率。
在清算日和交收日,本公司按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来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5.4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资金结算流程:
(一)T日,证券经营机构向深交所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二)T+1日,本公司TA系统对T日交易所(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以及T-N+2日(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N≥2)赎回申报数据进行合并,轧差出资金清算净额,并将相关明细到席位的资金清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
(三)T+2日,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清算结果,通过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对申购业务,T+2日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上缴扣除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之后的实际申购资金。
第六章 风险管理
6.1为了控制资金结算风险,本公司会同深交所对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实行参与人资格管理。拟参与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须事先取得相关参与人资格认定。有关参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2申请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