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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5.3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应为整数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申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人。

第六章 权益分派

  6.1 投资人在权益登记日(R日)之前(不含R日),可以通过指定交易所属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基金权益分派方式(红利再投资或现金红利)申报。
  6.2 基金管理人应于权益分派公告前,预先向本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于R日规定时点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本公司。如在规定时点后修改分红比例方案的,应重新确定权益登记日。
  6.3 本公司TA系统按照《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权益分派。

第七章 资金结算

  7.1 本公司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采取统一多边资金净额结算方式,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7.2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对证券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采用其他资金结算方式。
  7.3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以交易席位上报的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申报,本公司根据申请当日的交易席位与结算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以及相关交易席位认购、申购与赎回适用的代理费率。
  在清算日和交收日,本公司按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来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7.4 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进行的基金认购,其资金交收遵循“先满足申购赎回资金交收,后满足认购资金交收”的原则。
  结算参与人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本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提供的无效认购明细对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统一进行无效处理;结算参与人不按时提供无效认购明细的,本公司按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申报时间先后的逆序,对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统一进行无效处理。
  7.5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资金结算流程:
  (一)T日,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申报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
  (二)T+1日,本公司TA系统对T日交易所(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认购、申购,以及T-N+2日(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N≥2)赎回申报数据进行合并,轧差出资金清算净额,并将相关明细到席位的资金清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
  (三)T+2日,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清算结果,通过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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