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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3 投资人注销上海证券账户时,应在确认证券账户中没有基金份额和在途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2 通过上证所场内及场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已募集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手续。
  3.3 上证所场内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以及上海证券账户中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通过TA系统办理。
  3.4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相关账户资料等数据,统一由本公司TA系统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3.5 投资人通过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认购、申购的,其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人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到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投资人原始基金份额因权益分派产生的基金份额,自动托管到该原始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日所托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3.6 托管于某一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只能委托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赎回。
  如拟委托其他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赎回,投资人须按上证所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指定交易手续;如拟委托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赎回,须按以下第四章要求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3.7 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保证投资人基金份额托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人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转托管

  4.1 投资人可将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也可将场外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上证所场内证券账户和场外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4.2 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流程:
  (一)投资人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按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已在场外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投资人在上证所场内转出证券经营机构处提出基金份额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
  (三)本公司TA系统受理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人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增加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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