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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
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向上证所系统申报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1.3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1.4 本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 投资人须使用本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2.2 上海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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