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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周转住房主要面向新录用公务员出租,适当兼顾外地调京干部和军队转业人员。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

  (二)录用或调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未满5年;

  (三)本人及配偶未在京购买或承租住房。

  第九条 申请租住集中管理的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汇总情况后,按系统报送主管部门;

  (三)经过审核,确定人员名单及房屋安排;

  (四)主管部门与承租人和所在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租住委托管理的周转住房,由所在单位审核、安排、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税金等因素确定。委托管理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周转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向承租人收取,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周转住房的租住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腾退承租的周转住房:

  (一)已购买住房;

  (二)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解除工作关系;

  (三)已满最高租住年限;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承租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需继续承租集中管理周转住房,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核准;需继续承租委托管理周转住房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核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继续租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继续承租的租金,按照届时同区位、同类别普通商品房的租金标准缴纳。

  承租人未经批准逾期占用周转住房,应责令其腾退,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建设或改造的周转住房产权,原则上属主管部门所有,批准后也可属原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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