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失效]

  表内公式:年末未交数=年初未交数+本年应交数-本年已交数;1行=(2+…+6+9)行;6行=(7+8)行;10行=(11+…+15)行;15行≥(16+17)行。
  表间公式:2行本年应交数=02表21行本年数;6行本年应交数=02表31行本年数。

  基本情况表
  保险10表
  编制单位:          2008年度                      金额单位:元
项    目行次数  额项    目行次数  额
一、四级以上机构户数(个)1    2、总公司人数14 
 (一)保险集团户数(仅有六家保险控股集团填报)2    3、一级分公司人数15 
 (二)总公司户数3    4、二级分公司人数16 
 (三)一级分公司户数4    5、三级及三级以下分公司人数17 
 (四)二级分公司户数5    6、境外机构人数18 
 (五)三级及三级以下分公司户数6  (三)内退人员人数19 
 (六)境外机构户数7  (四)全年平均职工人数20 
二、营业网点个数(个)8  (五)年末离退休人数21 
三、职工人数(人):9-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2 
 (一)年末从业人员人数10  (七)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23 
     其中:劳务用工人数11  (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24 
 (二)年末职工人数12 四、全年工资性支出总额25 
   1、保险集团人数(仅有六家保险控股集团填报)13    其中:劳务用工工资性支出总额26 

  表内公式:1行=(2+…+7)行;10行≥12行;12行=(13+…+18)行;25行≥26行。
  表间公式:如果报表类型≠“1”则 1行≠0;如果报表类型≠“1”则 10行≠0;如果报表类型≠“1” 则 12行≠0;如果 12行≠0 则 19行≠0; 25行≥08表(3+10+11)行。

  附件2: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填报。
  二、报表封面(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未设总会计师职务的,由实际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签字盖章。
  4、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负责人。
  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7、签字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企业代填。
  (二)封面右边
  1、企业统一代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企业领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 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租赁公司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商业银行填列“370100”。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列。
  3、所在地区(国家):境内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所在的省、市、县(区),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3)填列。境外企业根据境外企业实际所在的国家,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94)填列。
  4、经济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选择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小于50%,且国家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4)其他: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以外的其他企业。
  5、组织形式:按所列标识码填列。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填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7、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8、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年度会计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会计报表统计范围的新报报表因素,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9、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10、报表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1、备用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资产负债表(保险01表)
  (一)本表反映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内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总额。
  2、“拆出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晰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
  3、“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但衍生金融资产除外。
  4、“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资产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项目,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
  6、“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7、“应收保费”项目,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8、“应收代位追偿款”项目,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确认的代位追偿款。
  9、“应收分保账款”项目,反映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10、“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11、“保户质押贷款”项目,反映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12、“预付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
  13、“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公司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14、“定期存款”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总额,本项目根据“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加总后填列。
  1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6、“持有至到期投资”,反映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7、“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存出资本保证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比例缴存的资本保证金。
  19、“贷款”项目,反映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
  20、“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金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2、“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公司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公司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进额的差额。
  2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持有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扣减累计摊销、无形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5、“商誉”项目,反映公司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6、“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尚未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减去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8、“独立账户资产”项目,反映对分拆核算的投资连结产品不属于风险保障部分确认的独立账户资产价值。
  29、“递延所得税资产” 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0、“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主要包括:应收股利、预付账款、存出保证金、其他应收款、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损余物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长期应收款”扣减累计减值准备、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净额以及其他未列示的资产。
  3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期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拆入资金”项目,反映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33、“交易性金融负债” 项目,反映公司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但衍生金融负债除外。
  34、“衍生金融负债”,反映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负债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3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项目,反映公司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36、“预收保费”项目,反映收到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
  37、“应付手续费及佣金”项目,反映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
  38、“应付分保账款”项目,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39、“应付职工薪酬” 项目,反映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40、“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公司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项目反映。
  41、“应付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
  42、“应付保单红利”项目,反映公司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43、“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44、“保户储金及投资款”项目,反映公司收到尚未返还的保户储金和投资款。
  4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6、“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
  47、“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借款。
  48、“应付债券”项目,反映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独立账户负债”项目,反映对分拆核算的投资连结产品不属于风险保障部分确认的独立账户负债。
  50、“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51、“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包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存入保证金、预计负债、长期应付款账面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净额等。
  52、“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其中,“国有资本”和“外商资本”单独列示。对于上市金融企业,其公开发行且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如果在披露时点能明确确定为国有股或外商持有股份,应填列在“国有资本”或“外商资本”,如果不能明确确定则不用填列。
  53、“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在本项目田填列。
  54、“库存股”项目,反映公司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55、“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56、“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信托投资公司在税后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在该项目中填列。
  57、“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58、“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项目,反映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5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项目,反映在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
  60、“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四、利润表(保险02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本表填报至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实际发生数。上年度有关项目的名称和数字应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上年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已赚保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金额合计。
  2、“已赚保费”项目,反映“保险业务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保险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应根据“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分保费收入”应单独填列。
  4、“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定期存款、保户质押贷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息收入,也在“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单独列示。
  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9、“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10、“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退保金”、“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金额合计,减去“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1、“退保金”项目,反映公司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12、“赔付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13、“摊回赔付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14、“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6、“保单红利支出”项目,反映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17、“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
  18、“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项目填列。
  1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20、“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反映公司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22、“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反映除以上各项成本和“资产减值损失”之外的其他业务成本。
  23、“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公司计提(或恢复后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24、“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25、“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26、“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7、“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2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部分。
  29、“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属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
  30、“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项目,反映按照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计算的金额,本项目仅由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填报。
  五、现金流量表(保险03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六、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保险04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年末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一级分公司及境外机构不填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少数股东权益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七、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保险05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贷款损失准备合计”、 “坏账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其他”,反映除上述各项减值准备以外的其他减值准备。
  (三)横向指标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年初余额:指某项准备金年初结转上年末余额。
  2、本年增加数:指当年累计提取该项减值准备,提取的各类减值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3、冲销/卖出资产:是指当年各项资产损失等到确认时,使用准备金冲销资产的累计发生额或者卖出资产后应相应减少的准备金。
  4、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是指因资产质量好转或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正常收回,相应减少减值准备而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
  5、其他变化:是指准备金金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变动产生的其他变化,其他变化引起准备金增加以负数填报,引起准备金减少以正数填报。
  6、年末余额:指某项准备金年末余额。
  八、资产质量情况表(保险06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本年不良资产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及有关统计资料分析后填列。
  (三)不良资产分别按“股权”、“债权”和“其他”三类填列,具体要求如下:
  1、股权类不良资产,包括股票投资不良资产和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
  (1)股票投资不良资产:按照已退出主板市场的股票投资,以及因各种原因(但上市公司按监管规定正常停牌期间除外)无法按账面价值处置变现的股票投资进行统计。
  (2)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按照逾期2年(含2年)以上因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而没有分红的法人股投资金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已停业、关闭或破产的投资金额进行统计。
  2、债权类不良资产,包括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逾期贷款、应收保费和其他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
  (1)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反映发行企业已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逾期2年(含2年)以上不能兑现本息的企业(公司)债券。
  (2)贷款中的不良资产:是指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有关信贷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贷款。
  (3)应收保费中的不良资产:反映账龄2年(含2年)以上的应收保费,以及账龄虽未超过2年(不含2年),但已确认不能收回的应收保费。
  (4)其他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反映除应收保费以外账龄2年(含2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账龄虽未超过2年(不含2年),但已确认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其他不良资产,反映除“股权”类不良资产和“债权”类不良资产以外,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停建、技术更新、市价大幅下跌等原因导致某项资产预计可回收金额明显低于其账面净值的资产。
  九、固定资产情况表(保险07表)
  (一)本表反映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年初、年末数及增减变动情况。一级分公司及境外机构不填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会计明细账目分析填列。
  十、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保险08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业务及管理费和营业外收支明细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号)等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年有关费用会计明细账分析后填列。
  (三)业务及管理费反映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及管理费用。
  1、“职工工资”项目,反映所有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包括公司支付工资的聘用人员工资、国家规定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保健津贴等。
  2、“职工福利费”项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确认和计量,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包括企业自办医疗室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但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固定资产支出。
  3、“工会经费”项目,反映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的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项目,反映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用于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方面的开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