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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1号--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21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789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附件: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

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原禁止方式备注
12603000010铜矿砂及其精矿进口仅允许符合条件的特定企业进口,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22603000090铜矿砂及其精矿进口
32604000001镍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进口
42604000090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进口
52605000001钴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进口 
62605000090钴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进口 
72830903000硫化钴出口 
82843900010氯化钯出口 
92843900090其他贵金属化合物出口 
102910300000 1-氯-2,2-环氧丙烷(表氯醇)出口仅允许进口甘油出口环氧氯丙烷,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113004905910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式成药出口 
123214100000安装玻璃用油灰等;漆工用填料出口仅允许环氧树脂出口,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137403111100精炼铜的阴极                     出口 
147403111900其他精炼铜的阴极出口 
157502100000未锻轧的非合金镍                                                    出口 
167502200000未锻轧镍合金                                                     出口 
177604101000非合金制铝条、杆出口 
187604109000非合金制铝型材、异型材出口 
197604210000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出口 
207604291010柱形实心体铝合金出口 
217604291090其他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出口 
227605110000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出口 
237605190000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出口 
247605210000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出口 
257605290000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出口 
268105209001钴锍及其他冶炼钴时所得中间产品出口 
278105209010钴≥99.5%的超细钴粉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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