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十四、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若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自披露2008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每半个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中应明确说明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十五、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披露200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0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

  十六、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七、上市公司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年报准则的规定披露信息的,应当向本所申请豁免,说明无法执行相关要求的具体原因。经本所同意后,公司可以免于披露相关信息,但应当在年度报告相关章节说明无法按要求披露的原因。

  十八、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各一份;

  (二)董事会决议一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的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