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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公司披露内控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分别单独进行决议。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对公司内控的核实评价意见、社会责任报告应作为年报全文的附件在本所网站披露。

  十一、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专项说明。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以及年度报告摘要7.4.3“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见附件)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二、上市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当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

  十三、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年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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