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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六、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并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七、上市公司提出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的规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八、上市公司大股东曾提出公司2008年业绩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2008年业绩未达到大股东承诺水平的,上市公司应督促大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约定履行相关承诺。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年报全文的“公司治理结构”部分,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控建立情况、公司内控检查监督机制运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控工作的指导工作情况、公司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等规定的计划等。

  十、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2008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2008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报告。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的,应披露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实评价意见。

  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2008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2008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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