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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8年年度报告。

  二、凡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在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8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9年5月1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4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按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及其更新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布。

  四、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五、上市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11.3.2条的规定,于2009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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