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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2.投保时,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月计算)。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
  (六)退保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或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1)合同自然终止或合同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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