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应付职工薪酬” 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36、“应交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项目反映。
37、“应付利息”项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发行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债券”项目列示。
38、“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3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收到的需付出的临时性款项、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需在一年(含一年)支付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列示。
40、“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41、“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43、“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44、“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其中,“国有资本”和“外商资本”单独列示。对于上市金融企业,其公开发行且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如果在披露时点能明确界定为国有股或外商持有股份,应填列在“国有资本”或“外商资本”,如果不能明确界定则不需填列。
4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在本项目田填列。
46、“库存股”项目,反映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47、“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48、“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信托投资公司在税后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在该项目中填列。
4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50、“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项目,反映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5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项目,反映在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
52、“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四、利润表(银行0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情况。本表填至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实际发生数。上年度有关项目的名称和数字应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上年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 “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合计金额。
2、“利息净收入”项目,反映 “利息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利息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在该项目反映。
4、“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也可以在该项目反映。
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反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余额减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后的余额。
6、“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单独列示。
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合计。
10、“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11、“汇兑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12、“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13、“营业支出”项目,反映“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等项目的金额合计。
1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15、“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损失”项目,反映企业计提(或恢复后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或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呆账准备金额,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17、“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反映除“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损失”之外的其他业务成本。
18、“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19、“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20、“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1、“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2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部分。
23、“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属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
24、“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按照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计算的金额,本项目仅由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填报。
五、现金流量表(银行0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六、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银行04表)
(一)本表反映年末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少数股东权益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七、资产减值损失(呆账准备)明细表(银行05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和“抵债资产跌价准备”项目,按照新《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填报。 “其他”,反映除上述各项减值准备以外的其他减值准备。
(三)横向指标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年初余额:指某项准备金年初结转上年末余额。
2、本年增加数:指当年累计提取该项减值准备,提取的各类减值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3、冲销/卖出资产:是指当年各项资产损失得到确认时,使用准备金冲销资产的累计发生额或者卖出资产后应相应减少的准备金。
4、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是指因资产质量好转或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正常收回,相应减少减值准备而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
5、其他变化:是指准备金金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变动产生的其他变化,其他变化引起准备金增加以负数填报,引起准备金减少以正数填报。
6、年末余额:指某项准备金年末余额。
八、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银行06表)
(一)本表反映贷款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的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只填贷款质量情况及表外应收利息部分。
(二)贷款质量应分别按以下“五级分类”和“四级分类”的要求分析填列。
1、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按照国际信贷资产管理惯例,依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2、贷款质量(四级分类),本项目仅由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填报。
(1)正常贷款:反映未超过还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内未发生意外损失的各类贷款总额。
(2)逾期贷款:反映按照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滞贷款及呆账贷款。
(3)呆滞贷款:反映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不能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到90天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账贷款。
(4)呆账贷款:反映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三)“表外应收利息”项目,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在当期损益反映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1、年初未收:根据表外应收利息账户年初余额填列。
2、本年增加:反映本年按期计提的表外应收利息。
3、本年减少:反映本年表外应收利息减少情况。“本年收回”和“本年核销”应分别单独填列。
4、年末未收:根据表外应收利息账户年末余额填列
(四)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分别按“股权”、“债权”和“其他”三类填列,具体要求如下:
1、股权类不良资产,包括股票投资不良资产和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
(1)股票投资不良资产:按照已退出主板市场的股票投资,以及因各种原因(但上市公司按监管规定正常停牌期间除外)无法按账面价值处置变现的股票投资进行统计。
(2)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按照逾期2年(含2年)以上因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而没有分红的法人股投资金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已停业、关闭或破产的投资金额进行统计。
2、债权不良资产,包括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和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
(1)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反映发行企业已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逾期2年(含2年)以上不能兑现本息的企业(公司)债券。
(2)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反映账龄2年(含2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账龄虽然未超过2年(不含2年)但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其他类不良资产,反映除“股权”类不良资产和“债权”类不良资产以外,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停建、技术更新、市价大幅下跌等原因导致某项资产预计可回收金额明显低于其账面净值的资产。
(五)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各项指标,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第2号)和《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82号)等有关规定填列。此处各项指标的数据一般应由金融企业的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等提供。
1、“实收资本/普通股”项目,同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
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项目,包括商业银行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和其他资本公积,但不包括重估增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现金流量套期有效套期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产生的价值增值部分;以前确认为负债而新会计准则确认为权益的部分,如可转换债券中的可转换权等。
3、“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项目,盈余公积是指从利润中提取的,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一般风险准备是填报机构按照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4、“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项目,反映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但不包括以下内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填报机构的当期税后利润若在报送日还没有进行分配,可根据本机构的利润分配预案,扣除预计分配的数额后计入本项目当中。
5、“少数股权”项目,反映在合并报表时,填报机构非全资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公司)的部分。
6、“其他核心资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其他可计入核心资本的项目,包括: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赔偿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以正数反映),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以正数反映)等。
7、核心资本扣减额=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50%+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其他扣减项。
8、“重估储备可计入部分”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为重估储备。经银监会认可后,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得超过重估储备的70%。还包括将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形成的价值增值,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得超过重估增值的70%。
9、“贷款(含拆放同业)损失一般准备”项目,反映根据贷款(含拆放同业)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贷款损失准备。
10、“优先股”项目,反映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11、“可转换债券”项目,反映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12、“长期次级债务”项目,反映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的认可,填报机构发行的普通的、不以填报机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计入附属资本。可计入本项的数量在其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每年累积折扣20%。如一笔六年期的次级债券,前两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三年为80%,第四年为60%,第五年为40%,第六年为20%。
13、“长期次级债务的可计算价值”项目,反映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若“长期次级债务”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50%填入本项。
14、“其他附属资本”项目,反映其他可计入附属资本的项目。目前填报机构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5〕79号)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在本项目中反映,以及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资产,以及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计入附属资本部分不超过50%;现金流量套期有效套期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计入附属资本部分不超过50%;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计入附属资本部分不超过50%。
15、“附属资本的可计算价值”项目,反映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若“附属资本”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填入本项。
16、扣减项=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其他扣减项。
17、“表内加权风险资产”项目,反映将表内资产扣除各项准备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
18、“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项目,反映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值的信用额,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对于汇率、利率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19、“市场风险资本”项目,反映机构为抵御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而应计提资本。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填报机构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表、计算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4号)。
九、固定资产情况表(银行07表)
(一)本表反映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年初、年末数及增减变动情况。只由一级单位填报,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会计明细账目分析填列。
十、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银行08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业务及管理费和营业外收入与支出明细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号)等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年有关费用会计明细账记录分析后填列。
(三)业务及管理费反映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及管理费用。
1、“工资”项目,反映所有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包括公司支付工资的聘用人员工资、国家规定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保健津贴等。
2、“职工福利费”项目,反映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确认和计量,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包括企业自办医疗室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但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固定资产支出。
3、“工会经费” 项目,反映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的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项目,反映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用于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方面的开支。
5、“劳动保护费”项目,反映指用于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支出。
6、“失业保险费”项目,反映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失业(待业)保险基金。
7、“劳动保险费”项目,反映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 、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8、“住房公积金”项目,反映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职工住房补贴和按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9、“住房补贴”项目,反映按照财金[2001]28号文件规定,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按月或按季发放给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提租补贴等。
10、“其他人员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人员费用以外的其他人员费用。
11、“诉讼费”项目,反映除追偿业务以外,因各种纠纷引起的起诉或应诉所发生的费用。
12、“公证费”项目,反映在签订各种协议、合同时向公证机关支付的费用。
13、“咨询费”项目,反映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4、“聘请中介机构费”项目,反映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验资,资产评估,会计报表审计,经济鉴证等支付的费用。
15、“业务宣传费”项目,反映在从事业务宣传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比例控制所列支的费用。
16、“业务招待费”项目,反映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并按照有关规定比例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17、“监管费”项目,反映向银行监督管理部门交纳的机构及业务监管费。
18、“技术转让费”项目,反映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9、“研究开发费”项目,反映为设计新产品、开发新市场所支付的调研、设计、专家论证等费用。
20、“税金”项目,反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在费用中列支的税金。
21、“其他业务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业务费用以外的其他业务费用。
22、“公杂费”项目,反映购置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23、“邮电费”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
24、“印刷费”项目,反映指印刷各种账表、凭证、资料及其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支出。
25、“水电费”项目,反映发生的水电费及增容费开支。
26、“租赁费”项目,反映租赁营业和办公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所发生的支出。
27、“差旅费”项目,反映职员因公出差的各种费用,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28、“会议费”项目,反映召开各种会议按规定列支的各项费用。
29、“钞币运送费”项目,反映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差旅费。
30、“电子机具运转费”项目,反映电子设备运转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维修费用等相关支出。
31、“外事费”项目,反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及接待外宾的费用。
32、“财产保险费”项目,反映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33、“取暖费”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的取暖费用。
34、“安全防卫费”项目,反映为加强对基层营业网点安全防卫工作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等费用。
35、“固定资产折旧费”项目,反映当年按照财务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
36、“低值易耗品摊销”项目,以及本表以下“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资产摊销”等项目,反映当年按照财务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进行摊销的金额。
37、“修理费”项目,反映发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修理费用。修理费金额过大、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在长期摊销费用中核算。
38、“董事会费”项目,反映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39、“出纳费”项目,反映会计出纳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
40、“绿化费”项目,反映用于绿化方面的支出。
41、“物业管理费”项目,反映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42、“其他管理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
(四)营业外收支反映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与支出。
1、“固定资产盘盈”项目,反映按盘盈固定资产原价减去估计折旧后的余额。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项目,以及本表以下“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 “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等项目,反映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抵债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抵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正数部分。
3、“罚款收入”项目,反映客户等其他单位因违反合同、协议条款,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而收取的罚金等收入。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户不履行贷款协议而收取的加息、罚息等收入不应计入罚款收入,而应当计入营业收入。
4、“债务重组利得”项目,反映发生债务重组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等之间的差额。
5、“教育费用及附加返还款”项目,反映自办校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
6、“出纳长款收入”项目,反映出纳日常工作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收入。
7、“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8、“其他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除以上营业外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9、“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按照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差额。
10、“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以及本表以下“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 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等项目,反映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的变价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负数部分。
11、“债务重组损失”项目,反映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净损失。
12、“一次性住房补贴”项目,反映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政府实行的住房补贴政策,企业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以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一次性补发的购房补贴。
13、“出纳短款支出”项目,反映出纳日常工作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支出。
14、“捐赠支出”项目,反映重大救灾或慈善事业的救济性捐赠支出。
15、“非常损失”项目,反映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但要扣除保险赔偿及残值,由此造成的清理善后费用也可在非常损失中列支。
16、“赔偿和违约支出”项目,反映因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等罚款性支出。
17、“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除以上营业外支出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十一、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银行09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本年应交数”栏,反映计入当期损益的税金、社会保险费用金额。
2、“本年已交数”栏,反映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社会保险费用金额,享受纳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减免的税金金额和实际上缴的税金金额加总后在本栏填列。
3、“上缴境内的所得税”项目,反映上缴给中国政府的所得税。
4、“上缴境外的所得税”项目,反映上缴给外国政府的所得税。
5、“其他各税”项目,反映除以上所列各税种以外的其他各项税金,但不包括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
6、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均指企业为职工承担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
十二、基本情况表(银行10表)
(一)本表反映机构、人员等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四级以上机构户数(个)”项目,反映年末分支机构户数情况。按“总行、总公司户数”、“一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二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分别统计。
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如果为省联社填在“总行、总公司户数”,市级信用社填在“一级分支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县级信用社填在“二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
境外机构户数单独统计,比照境内统计到四级支行、分公司。
2、“营业网点个数”项目,反映下设支行以下有独立营业场所和较完整核算系统的营业机构个数。
3、“代表处(或信贷组)”项目,反映在未设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省市设立的代表处或信贷组。
4、职工人数: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其中:劳务用工人数单独列示,反映除正式职工以外聘用的劳务用工人数。“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应大于或等于“年末职工人数”。
(2)“年末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
(3)“内退人员人数”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内退人员的人数。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项目,反映企业全年12个月职工人数的平均值。
(5)“年末离退休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数。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
(7)“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
(8)“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
5、“全年工资性支出总额”项目,反映本年支付给全部正式及临时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住房公积金等工资性收入总额,包括应付未付的工资性收入总额。其中:劳务用工工资性支出总额单独列示。本项目应大于等于营业费用中“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合计数。
附件3:
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
参考格式
一、基本情况
包括汇总范围、户数及构成、编报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以及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业概况等。
二、财务状况分析
结合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说明;如: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总体情况分析;
(二)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
(三)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情况分析;
(四)成本费用(特别是人均费用)、上缴税金等情况分析。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金融企业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方面的问题;
(三)金融财务报表编制及日常财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四、政策建议
(一)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发展的建议;
(二)控制、防范和化解当地金融财务风险的建议;
(三)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财务报表设计及编制等工作的建议;
(四)其他方面的建议。
附件4
2008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金融企业名称: 2008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行次
| 合计
| 国有实收资本
| 国有资本公积
| 国有盈余公积
| 国有未分配利润
| 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
栏 次
| 0
| 1
| 2
| 3
| 4
| 5
| 6
|
一、上年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
| 1
|
|
|
|
|
|
|
(一)调整增加
| 2
|
|
|
|
|
|
|
(二)调整减少
| 3
|
|
|
|
|
|
|
二、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数
| 4
|
|
|
|
|
|
|
三、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
| 5
|
|
|
|
|
|
|
四、本年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增加数
| 6
|
|
|
|
|
|
|
(一)国家投资
| 7
|
|
|
| -
| -
| -
|
(二)无偿划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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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产评估
| 9
|
| -
|
| -
| -
| -
|
(四)清产核资
| 10
|
|
|
|
|
| -
|
(五)产权界定
| 11
|
|
|
|
|
| -
|
(六)税收政策
| 12
|
|
|
|
|
|
|
(七)资本(股票)溢价
| 13
|
| -
|
| -
| -
| -
|
(八)会计调整
| 14
|
|
|
|
|
|
|
(九)其他客观因素
| 15
|
|
|
|
|
|
|
五、本年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减少数
| 16
|
|
|
|
|
|
|
(一)无偿划出
| 17
|
|
|
|
|
|
|
(二)资产评估
| 18
|
| -
|
| -
| -
| -
|
(三)清产核资
| 19
|
|
|
|
|
| -
|
(四)产权界定
| 20
|
|
|
|
|
| -
|
(五)政策性亏损
| 21
|
|
|
|
|
| -
|
(六)会计调整
| 22
|
|
|
|
|
|
|
(七)不可抗力
|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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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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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客观因素
|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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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扣除客观因素后国家所有者权益数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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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26
|
| -
| -
| -
| -
| -
|
分析指标:
|
资本利润率(%)
| 27
|
|
|
资产利润率(%)
| 28
|
|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
成本收入比(%)
| 29
|
|
利润增长率(%)
| 30
|
|
资本充足率(%)
| 31
|
|
不良贷款率(%)
| 32
|
|
拨备覆盖率(%)
| 33
|
|
核心资本充足率(%)
| 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