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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失效]

  表内公式:年末未交数=年初未交数+本年应交数-本年已交数;1行=(2+…+6+9)行;6行=(7+8)行;10行=(11+…+15)行;15行≥(16+17)行。
  表间公式:2行本年应交数=02表15行本年数;6行本年应交数=02表27行本年数。

  基本情况表
  银行9表

  编制单位:           2008年度 金额单位:元
项    目行次数  额项    目行次数  额
一、四级以上机构户数(个)1    2、一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人数14 
 (一)总行、总公司户数2    3、二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人数15 
 (二)一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3    4、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行(分公司)、子公司人数16 
 (三)二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4    5、境外机构人数17 
 (四)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5  (三)内退人员人数18 
 (五)境外机构户数6  (四)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9 
二、营业网点个数(个)7  (五)年末离退休人数20 
三、代表处(或信贷组)(个)8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1 
四、职工人数(人):9- (七)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22 
 (一)年末从业人员人数10  (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23 
      其中:劳务用工人数11 五、全年工资性支出总额24 
 (二)年末职工人数12     其中:劳务用工工资性支出总额25 
   1、总行、总公司人数13    

  表内公式:1行=(2+…+6)行;10行≥11行;10行≥12行;12行=(13+…+17)行;24行≥25行。
  表间公式:如果报表类型≠“1” 则 1行≠0;如果报表类型≠“1” 则 10行≠0;如果报表类型≠“1” 则 12行≠0;24行≥07表(3+11+12)行。

  附件2: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银行类金融企业,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填报。
  二、报表封面(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凡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未设总会计师职务的,由实际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签字盖章。
  4、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负责人。
  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7、签字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企业代填。
  (二)封面右边
  1、企业统一代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企业领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 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租赁公司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商业银行填列“370100”。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列。
  3、所在地区(国家):境内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所在的省、市、县(区),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3)填列。境外企业根据境外企业实际所在的国家,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94)填列。
  4、经济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选择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小于50%,且国家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4)其他: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以外的其他企业。
  5、组织形式:按所列标识码填列。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填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7、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8、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年度会计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会计报表统计范围的新报报表因素,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9、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10、报表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其中:子公司应选择单户表。
  11、备用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资产负债表(银行01表)
  (一)本表反映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内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银行存款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2、“贵金属”项目,反映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农信社“专项央行票据”也在该科目中反映。
  4、“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于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的各种款项。“系统内资金往来”借方余额,在该项目中反映。
  5、“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6、“拆放同业”项目,反映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信托投资公司的拆出资金在该项目中填列。
  7、“贴现”项目,反映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办理贴现的款项以及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包括对其他银行办理的转贴现。
  8、“短期贷款”项目,反映发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
  9、“贸易融资”项目,反映为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10、“应收利息”项目,反映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等生息资产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11、“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以下简称“财金[2005]49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填报。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2001]49号,以下文号略)的有关规定填报;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此类减值准备项目。
  “不良资产处置损失专项准备”项目仅由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填报。
  12、“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以及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
  13、“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临时性应收未收款项、临时性垫付款项等。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在该项目中填列。
  14、“短期投资”项目,反映购入的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有价证券。
  15、“买入返售资产”项目,反映在回购协议下所持有的有价证券或其他资产。
  16、“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已经支出但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需分摊的各项费用。
  17、“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1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19、“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发放期限超过1年的各种贷款。
  20、“非应计贷款(或逾期贷款)”项目,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根据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以及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填报;尚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按照逾期贷款填报。
  21、“呆账准备”项目,反映尚未执行财金[2005]49号文件、财金[2005]53号文件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填报所计提的呆账准备余额。
  2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各种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23、“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持有且不准备在1年(含1年)内变现的各种股权投资。
  24、“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持有且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投资。
  25、“合并差价”项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
  26、“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及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
  27、“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28、“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29、“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
  30、“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租赁公司的递延资产在该项目中填列。
  31、“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32、“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拨付营运资金”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33、“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借方余额。
  34、“短期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内的各种单位存款。
  35、“短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内的各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36、“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向人民银行借入1年期以内的各类款项。农信社“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也在该科目中反映。
  37、“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余额,在该项目中反映。
  38、“票据融资”项目,反映通过卖出回购方式办理的票据款项。
  39、“同业存放款项”项目,反映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
  40、“同业拆入”项目,反映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临时拆入的款项;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拆入资金在该项目中填列。
  41、“卖出回购证券款项”项目,反映按回购协议卖出证券的款项。
  42、“汇出汇款”项目,反映为申请人办理的委托本系统其他行或系统外其他银行解付的汇款。
  43、“应解汇款”项目,反映收到的其他行委托银行解付或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以及为申请人签发银行本票所收取的款项。
  44、“存入短期保证金”项目,反映收到客户存入1年以内的各种保证金存款。
  45、“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吸收的存款及各种借款发生的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发行债券的利随本金的应付利息在“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列示,不在本项目内反映。
  46、“应付职工工资”项目,反映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贴。
  47、“应交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期末应交未交、多交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应付股利(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尚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4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收到的需在1年以内(含1年)付出的临时性款项、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也在该项目中反映。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需在1年以内(含1年)支付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5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51、“预计负债”项目,反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5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
  53、“递延收益”项目,反映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等。
  54、“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55、“长期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上的各种单位存款。
  56、“长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上的各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57、“存入长期保证金”项目,反映收到客户存入1年以上的各种保证金存款。
  58、“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以及根据协议发放转贷款而融入的款项,如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等。
  59、“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反映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应付利息。
  60、“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除“长期借款”和“应付长期债券”之外支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应付款项。租赁公司需支付的1年以上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61、“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各项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拨入营运资金”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62、“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63、“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64、“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6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
  66、“盈余公积”项目,反映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
  67、“一般准备”项目,反映按照财金[2005]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税后计提的一般准备的期末余额。信托投资公司在税后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在该项目中填列。
  6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69、“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银行02表)
  (一)本表反映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现、利润分配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只填利润表部分,利润分配表部分无需填报。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实际发生数。上年度有关项目的名称和数字应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上年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利息净收入”项目,反映存贷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发放贷款、存出款项等业务的利息收入。
  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存借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
  4、“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在办理存款、借款等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5、“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存贷资金往来的利息支出。
  6、“中间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净收入。
  7、“中间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如结算手续费、业务代办手续费等。
  8、“中间业务支出”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支出的手续费,如结算手续费、业务代办手续费等。发行债券一次性计入成本的手续费支出纳入“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反映。
  9、“其他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除利息净收入、中间业务净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
  10、“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在经营外汇业务过程中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汇兑收益。
  11、“贵金属收益”项目,反映按规定买卖贵金属等而实现的收益。
  12、“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租赁收入等其他营业收入。
  13、“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租赁支出等其他营业支出。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或呆账准备,应在“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中单独反映,不在本项目填报。
  1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5、“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按规定缴纳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16、“投资净收益”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
  1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18、“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19、“营业利润”项目,反映当期的经营利润,经营亏损以“-”号填列。
  2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
  2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本年度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等进行调整的事项。
  22、“扣除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前的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23、“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等各项减值准备合计金额,或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呆账准备金额。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24、“扣除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减去“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后的利润总额。
  25、“所得税”项目,反映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26、“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属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
  27、“净利润”项目,反映扣减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净利润。
  28、“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29、“一般风险准备转入”项目,反映按规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数额。
  30、“其他转入”项目,反映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31、“不良资产处置损失专项准备”项目,本科目仅由农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填列。
  3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按国家财务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33、“提取一般准备”项目,反映按财金[2005]49号文件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
  34、“其他提取”项目,反映外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35、“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3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37、“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8、“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以及按规定转增资本的利润。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
  五、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信托业务01表)
  (一)本表适用信托投资公司填报,反映一定时点信托资产、信托负债和信托权益的情况。本表信托资产总计等于信托负债及信托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信托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期末信托财产银行账户中存放款项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总和。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加总填列。
  2、“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同业拆出资金本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4、“应收股利”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5、“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应收取的利息,包括债权投资、拆出资金、贷款、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计提的利息等。
  6、“应收账款”项目,反映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应收账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7、“应收经营租赁款”项目,反映信托项目以信托项目作为出租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出资产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8、“坏账准备”以及本表以下的“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按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的规定填报。
  9、“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信托项目除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账款、应收经营租赁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新股申购、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等。
  10、“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卖出的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产品投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期末已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的证券实际成本。
  12、“买入返售信贷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已买入但尚未到期的返售信贷资产的实际成本。
  13、“客户贷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各项贷款。
  14、“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15、“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16、“融资租赁资产”项目,反映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17、“应收融资租赁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和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18、“未担保余值”项目,反映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19、“固定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2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21、“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22、“其他资产”项目,反映期末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信托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主要项目和金额。
  23、“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因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等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项目设立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24、“应付受托人报酬”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
  25、“应付受益人收益”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受益人的信托利润。
  26、“应付托管费”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给托管人的管理费用。
  27、“其他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其他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应在本项目反映。
  28、“应交税金”项目,反映期末未交、多交的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9、“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期末已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的价值。
  30、“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项目,反映期末已卖出尚未到期回购的信贷资产的价值。
  31、“其他负债”项目,反映期末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信托负债。如其他信托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主要项目和金额。
  32、“实收信托”项目,反映期末信托项目信托本金的余额。
  33、“资本公积”项目,反映期末信托项目资本公积的余额。
  34、“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分配的信托利润。累计亏损在本项目以“-”号填列。
  六、信托业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信托业务02表)
  (一)本表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填报,反映一定期间内信托项目的经营结果、信托利润分配情况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上年度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以信托资金存放、拆放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买入返售证券、信贷资产业务而实现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通过因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以及股权投资等直接投资而实现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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