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规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如有)应对评价报告出具意见。
公司从2008年度起,至少每两年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应与年报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相关鉴证报告(如有)。
十二、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除了遵守《年报准则》等规定外,还应遵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
十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公司在股东、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权益保护、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益等方面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与年报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
十四、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2008年报全文及其摘要;
2.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如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董事会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如适用)、社会责任报告(如有);
3.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含监事会对年报的审核意见、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年度报告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