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在年报披露前预计2008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与上年相比大幅变动或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08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规定在2009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七、在2008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报内容。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报备。
公司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
八、公司已实施完毕涉及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且相关盈利预测涵盖本会计年度的,应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33条的规定,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单独披露公司及购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相关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购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低于利润预测数的,公司还应披露交易对手方执行补偿协议的情况。
九、公司2008年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和金额。
十、公司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按照《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最迟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