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8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8年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
三、公司预计在2009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08年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本所自2009年5月4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公司的预约统筹安排2008年报的披露时间。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年报,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及时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9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在2009年2月28日前按照《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4〕1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规定编制并披露2008年度业绩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