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财综[2008]90号)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送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云财综[2008]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省制定的《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在你省制定《实施细则》的文件依据中,增加《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