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海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财综[2008]86号)
海南省财政厅:
你省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厅、水务局《关于上报〈海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琼财企[2007]1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省制定的《海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在《实施细则》第六条中明确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