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助采购公司开展采购工作,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
(四)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包括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贷款采购设备物资的有效使用、按照工程进度完成项目实施等;
(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
(六)及时提交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七)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并提交竣工报告;
(八)制定贷款偿还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贷款信息,按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拟利用贷款的项目组织评审,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外债财力增长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还贷准备金率等债务管理指标;
(二)项目的领域、财务效益和还款资金来源;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
(四)项目类别确定是否合理;
(五)运营阶段的监督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六)一、二类项目单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反担保、质押与债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提交利用贷款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财政部收到项目申请后,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可用资金额度、项目所在地的债务偿还情况及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确定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
第十六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变动审批情况及时提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进度适时对外提出贷款申请,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政府协议及办理贷款生效事宜。
第四章 项目转贷
第十八条 转贷银行应当对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了解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及提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