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非住宅交易过程中能否收取抵押手续费问题的请示》(赣发改商价字[2007]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同时明确,“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