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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表5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出口审核单

  编号:YXCPC-2009-0000

出 口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方式

 

节目品种数量(种)

出口数量(盘)

 

出 口 地

 

注:具体节目名称、载体及数量见第(2)页至第( )页。

 

本单位承诺本申请及附件内容完全属实。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以上音像制品为合法音像制品。

 

审核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出口审核单填制说明:1、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出口审核单一式三联,格式内容相同,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出口人留存,第三联由签发单位留存;2、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出口审核单仅限一次报关使用,加盖骑缝章有效,每份审核单仅限填写一个出口地,多填无效;3、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成品)出口审核单自签发之日起公历年度内有效,即截至签发年度12月31日止。

商 品 名 称

 

商品编号

 

节 目 名 称

载 体

数量(盘)

金 额

  

 

 

  

 

 

  

 

 

  

 

 

  

 

 

  

 

 

  

 

 

  

 

 

  

 

 

  

 

 

  

 

 

  

 

 

  

 

 

  

 

 

  

 

 

  

 

 

合  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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