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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表4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

  编号:YXBQJ-2009-0000

进口单位

名   称

 

联系方式

 

原产国家/地区

 

母盘(带)

入境口岸

 

境外版权提供单位

 

节目品种数量(种)

发行载体

 

申请进口用途

 

注:具体节目名称及批准文号等见第(2)页至第( )页。

审批机关意见:

 

 

 

审批机关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使用说明:1、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一式三联,格式内容相同,第一联由进口人留存,第二联由海关留存,第三联由签发单位留存;2、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仅限一次报关使用,加盖骑缝章有效,每份审核单仅限填写一个入境口岸,多填无效;3、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自签发之日起公历年度内有效,即截至签发年度12月31日止。



载体形式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节目名称

语 种

批准文号

内容(具体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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