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 隶属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所在学校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教育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二条 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十三条 教育部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教育部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工程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教育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咨询机构审查细则
2.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评估细则
附录1: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咨询机构审查细则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和《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咨询机构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满足《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
三条中的四项要求,方可成为初选合格单位。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不少于20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其专业组成为建筑、结构、水、暖、电、建筑经济等;
(四)提供本单位全部注册咨询工程师名单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提供近三年不少于10项建筑工程的工程咨询合同或咨询成果批复意见书的复印件,其中必须提供一套自认为最优秀和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工程设计不属本范围);
(六)工程设计咨询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