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99〕227号 1999年8月6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业事业费管理,规范农业事业费支出范围,根据《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我部重新制定了《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困难,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
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事业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事业费是指分别纳入农垦、农业、畜牧、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其他农林水事业费核算的经费。
第三条 凡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农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农业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
第四条 农业事业费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三)农业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农业事业费不足部分。
(四)农业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条 农业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农业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和农业事业专项经费。
第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而开支的费用。
第七条 农业事业专项经费是指由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事业发展以及为发展农业事业提供保护和服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主要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