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字[199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帐,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