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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六) 黄磷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状况,利用一定比例的贫矿或(和)粉矿,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贫矿选矿装置或(和)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七) 新建黄磷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现有黄磷装置未满足环保部门相关标准的,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半年内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取得有关许可后方可继续生产。
  (八) 本准入条件实施前,环保部门连续三年对生产界区周围空气、污水、土壤、植被监测不达标的黄磷生产装置,予以强制淘汰。
  四、安全、消防和工业卫生
  (一) 黄磷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二) 新建装置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设立和设计审查意见、消防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现有装置未通过安全、消防或工业卫生主管部门检查的,应依法进行整改。
  (三) 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工业卫生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五、经济技术指标
  新建、在建和现有黄磷装置必须分别达到以下经济技术指标(电炉电耗不包括贫矿选矿装置或(和)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能源消耗,数据为吨黄磷消耗值,电力折标系数为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新建、在建装置

现有装置

综合能耗

≤3.2吨标准煤

≤3.6吨标准煤

磷矿消耗(30%折标)

≤8.7吨

≤8.7吨

电炉电耗

(按配比炉料P2O524%折算)

≤13200千瓦时

≤13800千瓦时

磷炉炉渣综合利用率

≥95%

≥90%

尾气综合利用率

≥90%

≥85%

粉矿利用率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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