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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运输动物菌毒种、样本、病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运输动物菌毒种、样本、病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448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集团,西藏区局:
  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工作,各地兽医部门需要通过航空运输方式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以及动物病料(以下简称“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送至有关实验室检测。为做好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的运输工作,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以下运输方案:
  一、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必须作为货物进行航空运输,禁止随身携带或作为托运行李或邮件进行运输。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的航空运输需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
  管理规定》(CCAR-276 部,以下简称“CCAR-276 部”)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 Doc 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要求。
  二、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接受符合CCAR-276 部和《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训练,并持有有效证书。目前,农业部及各省兽医部门已派员完成危险品航空运输训练,具体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见附件3。
  三、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的托运手续必须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24 号令)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第52 号令)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第53 号令)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向境外运输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时,托运人需持有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动物病料准运证书》(样本见附件1)。运输动物病料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运输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时,托运人需持有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名单见附件4)颁发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动物病料准运证书》。对于出入境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的运输,需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
  四、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必须由已获得局方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航空公司进行运输。对于运输航空公司尚未获得危险品运输许可的航点,运输航空公司可向地区管理局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临时许可》,通过特殊安排或派有资质的人员赴始发站办理收运等方法,在托运方满足上述第二、第三条的基础上进行航空运输,其间产生的费用由货物托运方承担。
  五、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的包装需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以及农业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农业部公告第503号)的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或附有进口包装材料符合国际标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民航各单位应制定航空运输感染性物质的应急处置程序。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应及时与运输申请单位及机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机场应急部门、航空公司危险品运输管理部门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含各监管办)危险品空运主管部门应积极提供相关协助。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此通知要求,严格做好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航空运输的保障工作。
  附件:
  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动物病料准运证书

  2、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及UN 编码
  3、兽医部门危险品空运训练合格人员名单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列表。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动物病料准运证书

菌(毒)种或样本及病料

名 称

总 数 量

每包装容量

包装数量

样品状态

 

 

 

 

 

菌(毒)种或样本

及病料来源

 

 

 

 

 

分类及UN 编号

 

 

运输目的

 

 

主 容 器

 

辅助容器

 

填充物

 

外 包 装

 

 

制冷剂名称 与数量

 

 

拆检注意事项

 

 

 

 

 

运输次数及运输日期

 

 

 

 

 

运输起点

 

 

 

 

 

运输终点

 

 

 

 

 

运输申请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接收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运输方式

 

 

 

 

批准单位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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