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局行政建议书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353号)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行政建议书(泸工商龙字〔2008〕第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2条的规定和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设置出单点或服务窗口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832号)的精神,保险机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设置出单点或服务窗口经营交强险及其相衔接的商业车险业务,可不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