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
(商秩发[2008]486号 2008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
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猪肉质量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在部分地区,私屠滥宰及病死猪病害猪肉地下交易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教训深刻、代价沉重、影响恶劣,为猪肉质量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在全国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商务、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内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