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水 利 部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他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1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