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
(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
第九条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合作战略并经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二)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
(三)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四)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五)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六)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七)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
(八)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和银行订立信托文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