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是贯彻实施《实施意见》和《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措施。各海区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采取措施,严禁旧版证书贴附新版功率凭证和新版证书贴附旧版功率凭证,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开展换证工作,确保急需换证渔船持证生产。
(二)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所在海区局备案。各海区局要加强辖区内各省(区、市)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解决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渔业局。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渔船管理,禁止制造(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除外)、进口拟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生产的海洋捕捞渔船;重点压减或淘汰从事拖网、帆张网、定置张网作业和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必须凭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捕捞渔船的初次检验必须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同时,对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必须坚持先报废渔船再审批的工作程序。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因渔船管理权限不同造成船网指标审批、渔船检验、登记、许可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漏洞。在开展换发新版证书时,要严格按照《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实施签发人制度。对不按规定实施签发人制度或签发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地要严格要求整合导入捕捞许可数据,按照使用说明操作软件,准确录入许可证资料,认真核对,尽量选择规范、统一的渔船数据选项,减少渔船数据自行录入,确保渔船参数的统一、规范和完整,为渔船检验和登记动态系统顺利对接奠定基础。同时,要确保条形码打印清晰,尽量减少证书证件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