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渔业局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启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函》(农办渔函〔2008〕29号)确定的持“基本证”渔船的主机功率数,核定新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总量。各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量范围内确定主机功率凭证各种面额的数量,于12月20日前将《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申领单》(附件1)报我部渔业局,经审核同意后派专人领取。各省在实际换证过程中,可直接向所在海区局“以大换小”或“以小换大”未使用过的新版主机功率凭证。新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的其他管理按照《关于印发〈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国渔船〔2005〕7号)和农办渔〔2007〕22号文件执行。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对已持有临时证并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渔船,此次仍按规定换发临时证,其他管理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捕捞辅助船换证管理从2009年1月1日起,捕捞辅助船必须申请换发和核发新版《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对此前未持有《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必须在2009年3月31日前申请核发新版《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捕捞辅助船申请换发和核发《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渔船检验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各地要严格控制捕捞辅助船的盲目增长,严厉打击改造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活动。
(四)渔船主机管理换发新版海洋捕捞许可证时,如遇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和原版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不符问题,以实际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主机功率为准。各地要结合换证工作,加大对违规更换渔船主机的查处力度。
(五)其他
1.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后多余的主机功率指标,由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自动回收。
2.县内购置捕捞渔船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我部备案。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船长和总吨位参数不是限制性参数,仅为各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机构在办理证书时提供重要参考。
四、新版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的印制及订购2009年1月1日后,各地不得再使用原版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也不能自行印制新版证书。新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均采用 A4防伪纸打印,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均采用 B5防伪纸打印,其纸张由我部统一设计、印制。我部在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通过竞价方式选定了证书证件定点印制企业,确定了证书证件价格(附件2)。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需要量,直接向定点印制企业订购各类证书证件(《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订购单》见附件3)。证书证件印制费用由订购单位直接与印制企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