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8〕8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根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3年我部组织开展了全国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目前绝大多数海洋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
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推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我部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调整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并决定启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开展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渔船范围
已导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且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海洋捕捞渔船,以及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捕捞辅助船。
二、换证时间
(一)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总体时间安排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对2009年1月1日前到期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带有子船的钓业、围网作业渔船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 2009年 3月 31日;对2010年12月31日前渔业捕捞许可证仍合法有效的,渔民可申请提前换发新证,渔业部门也可结合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在征得渔民同意后集中换发新证;对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10年12月31日的,各地应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提前申请换发新证,并实行公示。
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管理从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在换发和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足额贴附由我部统一印制的“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各地不得采用备注说明形式规避主机功率凭证管理。新版功率凭证一次性贴附使用,撕下作废。贴附的主机功率凭证数额以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渔船主机总功率为准,如出现小数问题,按“四舍五入”处理。原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从 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一律作废,同时回收的原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销毁回收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07〕22号)要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