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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
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4号)

黑龙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高法〔1998〕67号《关于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应否受理的请示》和 豫高法〔1998〕130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 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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