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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析交易案例的可比性时,应当考虑交易资产的特点、交易时间、限制条件、交易双方的关系、购买方现有条件,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剩余法定保护年限及剩余经济寿命、风险程度、转让或者使用情况,实施专利资产是否涉及其他专利资产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对专利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各种差异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时,应当合理确定形成专利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专利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取得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专利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使用权具体形式、法律状态、专利申请号及专利权利要求等;
  (二)描述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和实施状况;
  (三)说明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说明专利的实施经营条件;
  (五)说明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六)说明专利权许可、转让、诉讼、无效请求及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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