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专利资产的权利人及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二)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
(三)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五)与分析专利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专利产品的获利能力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专利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下列事项及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专利技术产品与其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对应性。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专利类别、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范围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差异、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以往许可和转让的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批阶段的差异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处审批阶段,专利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以及专利有效性维持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