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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评协〔2008〕217号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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