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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


  台 账 明 细 登 记

  (三)射线装置

序号

装置名称

规格型号

射线种类

类别

用 途

来源/去向

记录人

记录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来源

 

 

 

 

 

去向

 

 

 

 

 



  附件三: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环辐审〔  〕  号

进口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许可证编号:         

通讯地址:                    邮编:     

经办人:        电话/传真: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进口理由:  □ 销售    □ 使用     □ 加工组装

       □ 废源返回生产厂       □ 其他          

国内用户名称:

许可证编号:

产源国家:     出口国家:

产源单位名称:

附件: □ 1.进口单位许可证      □ 2.用户单位许可证 

    □ 3.进口单位和外商协议    □ 4.进口单位和用户协议

□ 5.废源回收承诺文件     □ 6.放射源标号

□ 7.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标号/频次

     
     
     
     
     
     
     
     

环境保护部审批意见:

□ 同意进口  □ 不同意进口(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口单位、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一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3.进口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进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进口次数/6个月”。
  4.进口活动完成20日内, 进口单位与用户单位应分别将本表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份。

  附:
  放 射 源 编 码 表

序号

核 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标 号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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