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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
  五、许可内容明细表做成活页。

  辐射工作单位须知

  一、本证由发证机关填写,禁止伪造、变造、转让。
  二、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须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需重新申领许可证;证书注销时,应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三、本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四、原发证机关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辐射工作单位吊销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准予在许可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场所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证书编号

 

许可证条件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章)

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



  活动种类和范围

  (一)放射源

  工作场所名称:                     
  工作场所地址:               

序 号

放射源名称

放射源类别

批准的总活度

活动种类

 

 

 

 

 

 

 

 

 

 

 

 

 

 

 

 

 

 

 

 

 

 

 

 

 

 

 

 

 

 

 

 

 

 

 

 

 

 

 

 

 

 

 

 

 

 

 

 

 

 

 

 

 

 

 

 

 

 

 

 

 

 

 

 

 

 

 

 

 

 

 

 

 

 

 

 

 

 

 

 




  活动种类和范围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工作场所名称:                     
  工作场所地址:                     

序号

工作场所等级

批准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

活动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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