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107号)
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阳江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的活动满足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阳江核电厂一号机组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一号机组已具备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条件。我局决定批准阳江核电厂一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阳江核电厂二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我局检查和批准后,阳江核电厂二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建造工作,确保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质量。
附件: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
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核安证字第0807号
项 目: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立刚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称“我局”)审查了阳江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阳江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阳江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阳江核电有限公司在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